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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能耗指標市場化交易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文章出處 : 韓博科技 文章編輯 : 韓博科技 閱讀量 : 1751 發表時間 : 2021-09-13

  為構建更加完善的能耗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進能耗指標優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重點建設項目用能需求,按照安徽省委、省政府“能耗指標跟著項目走”部署要求,安徽省發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安徽省能耗指標市場化交易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安徽省能耗指標市場化交易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構建更加完善的能耗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進能耗指標優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我省重點建設項目用能需求,按照省委、省政府“能耗指標跟著項目走”部署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范圍內能耗指標的市場化交易、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市場化交易能耗指標,包括國家下達我省能耗增量指標,以及政府通過收儲方式取得的能源消費指標。

  第四條能耗指標市場化交易遵循“平等自愿、效益優先、公開公平”的原則,市場化交易取得的收入全額上繳省級國庫,重點用于支持節能降碳工作。

  第五條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全省能耗指標市場化交易、使用和監督管理,具體包括能耗指標市場化交易的組織管理、過程監管、指標下達等工作,研究制定市場化交易資金管理使用辦法,重大事項提請省政府研究。

  第六條省財政廳負責全省能耗指標市場化交易收入的執收管理、收儲等資金的預算安排和監督工作,配合省發展改革委研究制定市場化交易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第七條能耗指標進入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交易,由具備相應能力的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能耗指標市場化交易與使用

  第八條市場化交易能耗指標范圍:

  (一)國家下達我省能耗增量指標;

  (二)根據全省產業布局調整關停、整合產能騰出的有償用于省級收儲的能耗指標;

  (三)其他適用于省級收儲的能耗指標。

  第九條使用范圍:

  使用市場化交易能耗指標的項目,能效標準應當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其中,“兩高”項目能效標準力爭達到國際先進水平。使用范圍包括:

  (一)落實國家重大戰略的項目;

  (二)列入國家規劃布局的項目;

  (三)解決“卡脖子”問題的項目;

  (四)“十四五”新增能耗量尚未達到能耗增量控制目標的市,新上非“兩高”項目和符合要求的“兩高”項目;

  (五)“十四五”新增能耗量超出能耗增量控制目標的市,新上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低于全省控制水平的非“兩高”項目;

  (六)省政府確定需要參與競購的其他重大項目。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使用市場化交易能耗指標: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規劃、產業政策、“三線一單”、規劃環評、產能置換、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和污染物排放區域削減等要求的項目;

  (二)新增鋼鐵、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煉化等產能的項目;

  (三)產品、工藝、技術、裝備等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或淘汰類的項目;

  (四)“十四五”新增能耗量超出能耗增量控制目標的市,新上“兩高”項目或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高于全省控制水平的非“兩高”項目。

  第十條按照“省市共擔、強度約束、區別對待”的原則,項目單位通過市場競購方式有償獲得能耗指標。不足部分及其他項目用能需求,由項目所在市通過挖潛存量方式解決。

  對皖北承接產業轉移集聚區項目,按照成交價給予8折優惠。

  第十一條項目單位競價取得的能耗指標,納入項目所在市能耗雙控考核。

  第十二條未完成上一年度單位GDP能耗降低目標任務的市,原則上不得申請使用市場化交易能耗指標,直至達到季度進度目標要求解除。

  第十三條市場化交易能耗指標由代理機構在交易中心通過公開出讓的方式組織交易。交易基準價格暫定為200元/噸標準煤,參照全國用能權交易價格和全省統籌指標情況動態調整。單個項目使用能耗指標總量和價格以市場化方式確定。

  第十四條申請參加能耗指標市場競購,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單位為安徽省內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

  (二)項目單位未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信用安徽”等平臺失信企業名單;

  (三)項目單位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申請流程:

  (一)提出申請。項目單位按程序向所在市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經初審符合條件的,由市發展改革委上報省發展改革委。

  (二)專家評審。省發展改革委按程序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依規確定第三方評審機構,由第三方評審機構隨機抽取專家對申請競購能耗指標的項目進行評審,對項目是否符合競購條件等內容形成評審意見。

  (三)審核確定。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研究確定參與競購能耗指標項目,反饋相關市發展改革委,并抄送交易中心和代理機構。重大事項及時上報省政府。

  第十六條交易流程:

  (一)發布公告。代理機構根據省發展改革委確定市場化交易的能耗指標,通過交易中心網站發布出讓交易公告,內容包括能耗指標基本信息、競購主體資格條件等,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二)報名登記。項目單位在公告期內,根據公告要求提供企業、項目基本情況以及真實性承諾等材料。代理機構按規定辦理登記。

  (三)交納保證金。項目單位在公告期內,將保證金(擬競購數量×出讓底價×5%)交納至代理機構指定保證金賬戶。交易成功的,保證金可轉為交易價款;交易未成功的,10個工作日內退回。

  (四)資格審核。代理機構根據省發展改革委確定的參與競購能耗指標項目清單,及競購主體提供材料,對競購主體資格進行審核,符合競購條件的出具《競購意向方確認書》,確認競購方。

  (五)組織交易。確定的競購方在交易中心公開競價。代理機構以各競購方最終報價進行排序,依次確定競購成功的項目單位及能耗指標數量,出具《成交價款確認單》,并在交易中心網站公告。

  (六)資金結算。代理機構根據《成交價款確認單》,開具《繳款通知單》,項目單位依據《繳款通知單》一次性繳納交易價款及交易費用,交易價款直接繳入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系統自動生成《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通用財政票據(電子)》,交易費用直接轉入交易中心指定的結算賬戶,由交易中心出具《交易憑證》。

  (七)指標下達。省發展改革委根據代理機構出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通用財政票據(電子)》《交易憑證》,向項目單位下達能耗指標。

  第三章責任約定

  第十七條省發展改革委應履行以下責任:

  (一)依法依規統籌推進能耗指標交易工作;

  (二)將項目單位通過競價方式獲得的能耗指標,納入省級統籌平衡;

  (三)將收儲的能耗指標,納入省級統籌平衡。

  第十八條省財政廳應履行以下責任:

  (一)將項目單位繳納的交易價款及時足額收繳國庫;

  (二)將能耗指標的收儲等支出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九條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應履行以下責任:

  (一)對項目單位申報材料嚴格審核把關;

  (二)對獲得交易指標的項目單位加強監管,確保交易指標按申請用途專項使用。

  第二十條交易中心應履行以下責任:

  (一)遵守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進場交易項目的綜合服務;

  (二)負責交易項目業務受理、交易活動保障、交易信息發布工作。

  第二十一條代理機構應履行以下責任:

  (一)嚴格遵守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和規章制度;

  (二)嚴格按照本辦法確定的程序,組織市場競購交易;

  (三)做好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十二條第三方評審機構應履行以下責任: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客觀、公正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意見負責;

  (二)保守被評審對象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三)獨立完成評審工作,不得將評審工作外包。

  第二十三條參加能耗指標交易的項目單位應履行以下責任:

  (一)確保提報的材料真實、準確;

  (二)嚴格遵守交易有關法律法規規則規定;

  (三)不得私自轉讓獲得的能耗指標;

  (四)收到能耗指標后一年內必須開工。

  第二十四條其他約定:

  (一)項目單位獲得的能耗指標,如超過項目節能審查后確定的能耗量,超出部分由省發展改革委按原交易價收儲。

  (二)獲得能耗指標的項目單位,若出現項目不再實施、關停、倒閉、破產等情況,騰出的有償獲得指標,由省發展改革委按原交易價收儲。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委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無償收回下達的能耗指標:

  (一)未按時如實填報用能單位能耗在線監測系統或填報虛假信息的;

  (二)不配合第三方評審機構進行核查的;

  (三)向第三方評審機構或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虛假資料的;

  (四)競購能耗指標未用于本項目,轉讓其他項目的;

  (五)收到能耗指標后一年內未開工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六條第三方評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委暫停其評審業務,并依照委托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給用能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出具虛假評審意見報告的;

  (二)評審意見報告存在重大錯誤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公布被評審單位的商業秘密的;

  (四)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能耗指標市場化交易、使用、監管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單位依紀依法處理: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八條在能耗指標使用和管理工作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能耗指標收儲細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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