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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發布!
文章出處 : 城鎮垃圾處理 文章編輯 : 城鎮垃圾處理 閱讀量 : 1076 發表時間 : 2022-04-01

  亳州市發改委發布《亳州市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征求意見,全文如下:
  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精神,市城市管理局、市稅務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聯合起草了《亳州市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歡迎各界人士積極建言獻策,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意見。
  郵箱:bzcgjsrk 163.com亳州市城市管理局
  bzfgjfk 126.com亳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bzqcdslh 163.com國家稅務總局亳州市稅務局
  hanyeq 163.com亳州市財政局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1:《亳州市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亳州市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亳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4月1日
  附件1
  亳州市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皖價服〔2007〕207號)《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和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城鎮垃圾處理費,是指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集中處理過程所需的費用,包括垃圾收集、運輸和集中處理所需的費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堅持“產生者付費”原則。本市市區范圍內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對城市低保對象等困難群眾及養老院、福利院等社會福利機構,免收城鎮垃圾處理費。
  第六條市稅務部門負責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發展改革、財政、教育、衛生和健康、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助稅務部門做好征收工作。
  第七條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省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八條城鎮垃圾處理費依據征收對象的不同情況,采取自行申報、委托代征(收)的征繳方式。
  (一)城市居民(含暫住人口),由市自來水公司代收。
  (二)學校,按管理權限分別由市、區(含亳州高新區、亳蕪產業園區,下同)教育部門代征。
  (三)醫院、社區衛生等醫療服務機構,按管理權限分別由市、區衛生和健康部門代征。
  (四)集貿市場,由轄區市場監管部門代征。
  (五)建筑施工企業、商業門面、固定經營攤點,由轄區城市管理部門代征。
  (六)客運、公交、出租車(含巡游出租、網約出租車)等運輸企業,按管理權限分別由市、區交通運輸部門代征。
  (七)工業企業、服務性企業,如旅店業、餐飲業、娛樂業(含網吧)、商場、超市、專業市場等,由企業申報,市稅務部門征收。
  (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企業、駐軍等單位,由單位申報,市稅務部門征收。
  (九)其他征收對象或者上述項目所確定代征(收)部門未完全涵蓋的,由轄區城市管理部門代征。
  第九條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對象、計量單位和標準。
  (一)城市居民(含暫住人口),按1元/戶·月的標準征收。
  (二)學校,按在校師生人數1元/人·學期的標準征收,由單位負擔,不得轉嫁給在校職工和學生。
  (三)醫院、社區衛生等醫療服務機構,按在職職工人數1元/人·月的標準征收,由單位負擔,不得轉嫁給職工個人。
  (四)集貿市場、固定經營攤點,按攤位10元/月的標準征收。
  (五)建筑施工企業,按工程合同價款的0.3‰的標準征收。
  (六)服務性企業,如旅店業、餐飲業、娛樂業(含網吧)、商場、超市、專業市場等,按營業收入0.3‰的標準征收。
  (七)客運場站,按進站客車0.1元/座·月的標準征收。
  (八)城市公交場站,按公交車2元/輛·月的標準征收。
  (九)出租車企業(含巡游出租、網約出租企業),按出租車1元/輛·月的標準征收。
  (十)工業企業,按在職職工人數1元/人·月的標準征收,由單位負擔,不得轉嫁給職工個人。
  (十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企業、駐軍等單位,按在職職工人數1元/人·月的標準征收,由單位負擔,不得轉嫁給職工個人。
  第十條市、區稅務部門按照分級、屬地管理原則,應與代征(收)部門簽訂書面委托代征協議。
  第十一條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和管理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一)市稅務部門應做好收費的宣傳、培訓、公示等工作,嚴禁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不得隨意減免收費。
  (二)市、區代征(收)單位統一使用財政部監制的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不得擅自印制非稅收入票據或其他收費票據。
  (三)市、區代征(收)單位通過市稅務“金稅三期”征繳系統進行解繳,代征(收)城鎮垃圾處理費一律入市級金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坐支。
  (四)市、區代征(收)單位按實際收取費額,結合行業特點情況,可每月或每季度解繳一次。
  (五)市財政部門負責城鎮垃圾處理費預算管理和統籌使用工作。城鎮垃圾處理費應當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
  (六)非財政供給單位的代收城鎮垃圾處理費業務經費,按代收城鎮垃圾處理費的5%由市稅務部門支付,由市級財政資金承擔。
  (七)城市低保對象等困難群眾憑屬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及民政部門有效證明材料向屬地稅務部門申請減免城鎮垃圾處理費,對符合條件的,由屬地稅務部門審核確認后予以免繳。
  (八)稅務、財政、發展改革、城市管理、教育、衛生和健康、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重復收費、截留挪用等違紀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二條市稅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定期統計和公告制度,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告,提高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產生城鎮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稅務部門或代征(收)單位出具催繳通知書或信息提醒,對逾期不繳納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三十八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各縣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稅務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2年月日起執行。《亳州市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暫行辦法》(亳政辦〔2004〕52號)《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實施細則》(亳政秘〔2007〕69號)同時廢止。
  附件2
  《亳州市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根據《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國家稅務總局等五部門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12號)精神,自2021年7月1日起,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我市于2007年制定了《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實施細則》(亳政秘〔2007〕69號)(以下簡稱《征收細則》)。該《征收細則》下發后,渦陽縣、蒙城縣、利辛縣結合當地實際,開展了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工作,但譙城區由于種種原因未開展城鎮垃圾處理費征繳工作。
  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后,除亳州市外,全省其他地市城鎮垃圾處理費都按相關要求,陸續進入全國稅務結算繳納系統進行征收。考慮到該《征收細則》中的有關收費標準過高、征收主體和征繳方式均發生變化,且《征收細則》下發以來,譙城區一直未開征的實際情況,為便于此項征繳工作推動,按照“歸類合并、減民負擔、便于征管、利于操作”的原則,市城市管理局、市稅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起草了《亳州市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二、出臺依據
  本《辦法》的制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皖價服〔2007〕207號)《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和國家相關規定為依據,借鑒淮北市、合肥市的經驗做法,并充分結合我市實際。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16條。
  (一)第一條明確本辦法的制定依據。
  (二)第二條明確本辦法的適用范圍。
  (三)第三條明確城市生活垃圾的概念。
  (四)第四條明確城鎮垃圾處理費的用途和原則。
  (五)第五條明確城鎮垃圾處理費免征對象。
  (六)第六條、第七條明確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部門職責。
  (七)第八條明確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方式。依據征收對象的不同情況,采取自行申報、委托代征、委托代收等三種征繳方式。
  (八)第九條明確了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對象、計量單位和標準。
  1.城市居民(含暫住人口),按1元/戶·月的標準征收。
  2.學校,按在校師生人數1元/人·學期的標準征收,由單位負擔,不得轉嫁給在校職工和學生。
  3.醫院、社區衛生等醫療服務機構,按在職職工人數1元/人·月的標準征收,由單位負擔,不得轉嫁給職工個人。
  4.集貿市場、固定經營攤點,按攤位10元/月的標準征收。
  5.建筑施工企業,按工程合同價款的0.3‰的標準征收。
  6.服務性企業,如旅店業、餐飲業、娛樂業(含網吧)、商場、超市、專業市場等,按營業收入0.3‰的標準征收。
  7.客運場站,按進站客車0.1元/座·月的標準征收。
  8.城市公交場站,按公交車2元/輛·月的標準征收。
  9.出租車企業(含巡游出租、網約出租企業),按出租車1元/輛·月的標準征收。
  10.工業企業,按在職職工人數1元/人·月的標準征收,由單位負擔,不得轉嫁給職工個人。
  1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企業、駐軍等單位,按在職職工人數1元/人·月的標準征收,由單位負擔,不得轉嫁給職工個人。
  (九)第十條明確市、區稅務部門按照分級、屬地管理原則,應與代征(收)部門簽訂書面委托代征協議。
  (十)第十一條明確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工作中的有關要求。
  (十一)第十二條建立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定期統計和公告制度。
  (十二)第十三條明確不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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