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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貢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印發!
文章出處 : 餐廚垃圾管理 文章編輯 : 餐廚垃圾管理 閱讀量 : 1158 發表時間 : 2022-04-12

  日前,四川省自貢市印發了《自貢市廚余垃圾管理辦法》,該辦法有效期為5年,自2022年3月27日起施行。詳情如下:

  自貢市廚余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廚余垃圾管理,促進廚余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廚余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廚余垃圾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品、廢棄食用油脂等,是城市生活垃圾的組成部分,不包含家庭廚余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

  本辦法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殘渣、油水混合物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自流井區、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和高新區區域內廚余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廚余垃圾管理工作應遵循“政府主導、依法管理、集中收運、專業處理、市場運作、資源利用”的原則,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全市廚余垃圾服務、管理、監督、處罰、應急“五位一體”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廚余垃圾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以下職責:

  (一)牽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廚余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的指導、監督和檢查等工作;

  (二)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廚余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單位;

  (三)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廚余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單位落實廚余垃圾集中收運處理規定的情況進行執法檢查;

  (四)審核廚余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擬訂的廚余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協議,檢查廚余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落實廚余垃圾生產經營申報和臺賬管理等情況,監督管理廚余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情況等。

  第六條各區政府(含高新區管委會,下同)是本區域內廚余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等監督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區域內廚余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等工作的組織、指揮、協調,對廚余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等行為實施全程監管,組織轄區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等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建立長效、常態監督管理和巡查工作機制,并承擔以下職責:

  (一)接受本區域廚余垃圾產生單位廚余垃圾種類、數量的申報;

  (二)督促本區域廚余垃圾產生單位與廚余垃圾收運單位簽訂廚余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協議,督促廚余垃圾產生單位在其生產經營場所公示廚余垃圾收集、運輸等情況(含廚余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協議);

  (三)組織開展廚余垃圾分類宣傳,引導居民逐步養成主動分類的習慣。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區域廚余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的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制止、上報各類違法違規排放、傾倒、收集、運輸、處理廚余垃圾的行為。

  第七條市、區有關職能部門依據職責做好廚余垃圾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廚余垃圾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對餐飲服務單位生產食品的原材料及成品質量進行抽檢;依法查處餐飲服務單位利用廚余垃圾中回收的物質作為原材料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對生產及流通環節中食用油脂的質量安全進行執法檢查;依法查處以廚余垃圾為原材料生產食用油脂的行為,對進入流通環節的以廚余垃圾為原材料生產的食用油脂及時采取處置措施,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建立廚余垃圾產生和處理登記制度;負責食用油脂包裝材料、容器、生產經營工具等生產加工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無照銷售食用油脂的違法行為,發現食用油脂等相關產品可能使用廚余垃圾為原材料的,及時通報城市管理執法(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場所的監督管理,加強對以廚余垃圾為原材料加工生產肥料等產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證生產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等違法行為。

  商務部門負責做好餐飲服務單位誠信經營的引導工作,督促、引導餐飲服務單位將廚余垃圾交由取得城市生活垃圾(含廚余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收集、運輸和處理。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依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組織相關部門對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食用油制品進行風險評估,并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通報評估結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廚余垃圾產生、收運、處理單位污染防治措施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機關、事業單位將廚余垃圾交由取得城市生活垃圾(含廚余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收集、運輸和處理。檢查機關、事業單位落實廚余垃圾臺賬管理等情況。

  公安機關負責打擊利用廚余垃圾制售食用原料的犯罪行為,偵辦相關重大環境污染刑事案件。

  發展改革、財政、經濟和信息化、教育體育、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廚余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和文明就餐、制止餐飲浪費行為等方式,減少廚余垃圾的產生。

  支持廚余垃圾處理技術、設備的研發和應用,促進廚余垃圾的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機關、事業單位等應當在廚余垃圾分類工作中起示范帶頭作用。

  鼓勵餐飲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管理,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廚余垃圾的方法,將廚余垃圾的管理工作作為餐飲企業和個人等級評定、業績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管理規定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本區域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轄區街道(鄉鎮)指定的地點和方式分類投放廚余垃圾,具體分類投放方式和要求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廚余垃圾分類標識可設置在垃圾分類桶(箱)、收運專用車輛及處理設施上,具體標準及要求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對廚余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實行準入管理制度。從事廚余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含廚余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證。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含廚余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廚余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活動。

  第十二條將廚余垃圾處理費納入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體系,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逐步推行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差別化管理,其征收管理的標準和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廚余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履行廚余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并承擔廚余垃圾產生者責任;

  (二)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分類存放、密閉存儲廚余垃圾,不得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三)將廚余垃圾投入到指定地點及專用收集設施,并保持專用收集設施整潔完好和周邊環境衛生;

  (四)每年向本區域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申報本單位廚余垃圾的種類和產生量,并就廚余垃圾收運事宜與取得城市生活垃圾(含廚余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證的單位簽訂廚余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協議;

  (五)按約定時間和方式向收集、運輸、處理單位移交廚余垃圾,并會同收集、運輸、處理單位填寫廚余垃圾移交記錄存檔備查;

  (六)在本單位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本單位廚余垃圾交付收集、運輸等情況(含廚余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協議);

  (七)需要向城市污水管網排放廚余垃圾廢水的單位,應當設置油水分離裝置和廚余垃圾收集容器,將廚余垃圾進行固液分離和油水分離處理后單獨投放,使排放的廚余垃圾廢水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網,不得將含油廢水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網;

  (八)建立廚余垃圾管理臺賬,逐日記錄廚余垃圾的種類、數量及去向,廚余垃圾管理臺賬應當與移交記錄一致;

  (九)按規定繳納廚余垃圾處理費。

  第十四條廚余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含廚余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服務內容,與服務范圍內的廚余垃圾產生單位簽訂廚余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協議;

  (二)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范和收運服務協議約定,及時收運廚余垃圾,并運送至指定的處置場所;

  (三)按照要求配備廚余垃圾收集設施、運輸設備,實行完全密閉化運輸,不得沿途丟棄、遺撒;

  (四)廚余垃圾運輸工具外觀應當保持整潔,噴涂統一的標識,按照規定的時間和線路行駛,并做好車輛行駛記錄;

  (五)收集、運輸的廚余垃圾應做好來源、種類、數量等移交記錄,移交記錄由廚余垃圾產生單位和廚余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雙方當場簽字確認;

  (六)將未簽訂廚余垃圾收集、運輸協議,或不移交廚余垃圾的單位列表登記,并報所在區域綜合行政執法和市場監管部門;

  (七)加強對相關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第十五條廚余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廚余垃圾;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廚余垃圾,并建立廚余垃圾處理臺賬,準確、完整記錄廚余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

  (三)按照要求和相關技術規程,配備廚余垃圾處理設施、設備,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維護處理場所的市容環境衛生;

  (四)廚余垃圾處理后形成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廚余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嚴格現場管理,確保各項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和使用,污染物達標排放;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市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七)每年至少委托環境監測機構對其排放的污染物進行一次監測,并向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和市生態環境部門報送監測報告。

  第十六條從事廚余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的單位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第十七條廚余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過程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廚余垃圾;

  (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廚余垃圾;

  (三)將廚余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集、運輸;

  (四)將廚余垃圾交由無城市生活垃圾(含廚余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理;

  (五)將廚余垃圾或者其加工產品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六)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

  (七)非法銷售、利用廢棄油脂和廢渣;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八條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突發事件、重大自然災害廚余垃圾處理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體系,確保特殊情況下廚余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正常運行。

  廚余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應當制定廚余垃圾突發事件污染防范應急方案,并報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市財政、稅務、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執法等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和要求,對廚余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給予政策扶持或補貼。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廚余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廚余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各項管理規定,采取“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方式明確督促監管責任。相關主管部門為本系統廚余垃圾產生單位落實廚余垃圾集中收集、運輸、處理工作的監督管理主體。

  將廚余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及監督管理工作納入對各區縣政府、市級有關部門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目標考核內容。

  第二十一條城市管理執法(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管、商務等部門應當健全信息共享的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廚余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后,相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依法及時處理,按規定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二條城市管理執法(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組織市場監管、商務、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部門開展廚余垃圾管理聯合執法檢查,依法查處廚余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有關職能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廚余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工作的經常性監督檢查,并建立管理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形成廚余垃圾監管合力。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名單及每年新增企業名單提供給城市管理執法(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城市管理執法(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市場監管部門提供的企業名單,檢查、核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簽訂廚余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協議和處理廚余垃圾的情況。

  市場監管、商務等部門在進行行業監管和業績評價、餐飲服務量化分級評定時,應當對被通報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衛生和廚余垃圾處理情況進行重點檢查,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健全廚余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信用征信體系。將落實廚余垃圾管理工作情況作為信用征信體系的重要內容,并適時公開披露,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被監督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按要求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監督檢查人員的檢查和執法。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規定,由市、區城市管理執法(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水務、商務、公安等部門依照職責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廚余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審批、違法執法的,或者玩忽職守、推諉扯皮、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以及其他不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公共機構等單位的內部集體食堂(餐廳)不按照規定處置廚余垃圾的,除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應當追究其內部集體食堂(餐廳)所屬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榮縣、富順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22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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